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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各级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须按本制度规定经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
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
第八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参与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前期商谈、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内部报告程序
(一)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
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估。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委托理财方案、评估情况及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并同时抄报给证券投资部。
(三)经总经理审批后,证券投资部根据理财方案中金额大小以及业务性质等进行
综合判断,决定后续审议流程并告知财务部门。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召开。
公司已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已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议范围进行投资。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总经理或公司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
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五)委托理财投资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文书的审核。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
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部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
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
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2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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