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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7、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净利润”和“黄金产量”。“净利润”和“黄金产量”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以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从而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家声王晓明刘学民
2022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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