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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交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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