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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有利于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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