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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券作为海大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海大集团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招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三)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四)法定代表人霍达
(五)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康自强、申孝亮
(六)项目联系人康自强、申孝亮
(七)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八)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否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代码 002311.SZ
(三)注册资本1661161061.00元
(四)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2座701
(五)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2座701
(六)法定代表人薛华
(七)实际控制人薛华
(八)联系人黄志健
(九)联系电话8620-39388960
(十)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4月16日
(十二)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12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海大集团的保荐工作始于海大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之日2020年4月16日,结束于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作为海大集团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海大集团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海大集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海大集团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海大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海大集团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海大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海大集团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海大集团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海大集团是否为
2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海大集团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海大集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海大集团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海大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在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等情况时,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机
2、海大集团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
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海大集团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4、海大集团积极采纳保荐机构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
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3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海大集团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海大集团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招商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海大集团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海大集团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自强申孝亮
法定代表人:
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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