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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前收到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与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江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智谷创业园
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必须事项,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认真负责、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4、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结合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未来三年
(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赵新建罗吉华蒋贤品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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