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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
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股东提名的陈智剑先生、姜飞雄先生、黄阳光先生、林凯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董事会提名刘梅娟
女士、刘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帝龙新材料将空置的厂房出租能够降低经营成本,不会造成帝龙新材
料厂房使用不足、不会对帝龙新材料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厂房出租价格参考帝龙
新材料周边出租价格、结合出租厂房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帝龙光电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担,帝龙新材料代收代缴,具有合理性。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在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前,公司已将有关材料提交我们审核,我们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姜飞雄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刘梅娟
202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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