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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辉
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康斌生张宇锋谭宪才
日期:2022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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