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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楼
电话:+8657187901503传真:+8657187901819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395 号
致: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
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年3月29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的提案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5.关于2022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6.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7.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8.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9.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10.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提案
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
1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提案
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5.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分别披露。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4-6、9-14项提案发表了意见,并在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6名,代表股份共计643610654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5.44%;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7名,代表股份共计61899175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2938%。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共计527587803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53.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共计116022851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11.79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78654股,反对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78654股,反对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608654股,反对股份数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9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97175股,反对股份数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97%。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578654股,反对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5.关于2022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18824169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7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6.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26754股,反对股份数839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8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15275股,反对股份数839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8645%。
7.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8.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9.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1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15.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3578654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数61867175股,反对股份数32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48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得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2H0395)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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