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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兢兢业业、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工作中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公司拟订的《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说明。(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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