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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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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4-19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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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温州宏丰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威联系电话:010-59026943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传武联系电话:010-59026777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是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1(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月10日上午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信息披露
(3)培训的主要内容要求、股票买卖规范、廉洁从业辅导宣传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2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无不适用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无不适用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承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诺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发行上市后股东大会上,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股东保证投赞成票。2、在公司是不适用未来各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
20%的现金分红议案时,各股东保证投赞成票。
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陈晓与林萍于
2011年2月21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郑重承诺
如下:"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宏丰股份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是不适用生产、开发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3若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宏丰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公司与宏丰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向宏丰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8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实际控制人(陈晓、林萍)均出具承诺:"本人自愿承担报告期内公司向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所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如公司因上述担保而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清偿,与公司无关。是不适用鉴于公司今后不再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外),公司今后如遇资金需求,本人自愿以本人个人财产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自2011年3月开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和林萍承诺:若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应缴未缴的住是不适用
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11年8月3日,公司出具承诺:"本公司今后将不再对外提
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外)。如遇融资需求,将由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对于目前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拟将担保方变更为本公司子公司宏丰合金,并将是不适用逐步解除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保证将于
2011年年底前将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降低至
7000万元以下,并在2012年第二季度前解除所有其他单位
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42020年12月,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
象虞素华、江水玉、余金杰、蒋许海、赵波、刘豫、李秀平、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承诺上述获配股份自本次是不适用
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不予转让。限售期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5月2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为
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是不适用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1年5月2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林萍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了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1、本人确认,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
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亦无任何股份减持计划或安排;3、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距本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之日在6个月以内的(即是不适用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距本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在6个月以内),则本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4、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距本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之日在6个月以上的(即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距本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在6个月以上),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5、若本人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自本人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包括直接持
5有和间接持有);6、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公
司除陈晓、林萍外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2、本人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
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3、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是不适用个月内,本人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亦无任何股份减持计划或安排(如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报告期内中德证券和温州宏丰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2022年1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20003号),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者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号),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
11320754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德证券原指定毛传武、王楠楠负责温州宏丰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1月,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温州宏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21260000元,同时聘请中德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指定杨威、毛传武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温州宏丰持续督导工作改由杨威、毛传武负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威毛传武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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