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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出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的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的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邵风高张连强艾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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