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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兴
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兴森科技”)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就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的概述
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5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2022年10月19日)。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规
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2022年10月19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张腾夫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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