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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奥特维股票代码:6885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二年四月
3-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接受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奥特维”或“公司”)委托,担任奥特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目录
目录....................................................3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5
三、本次证券发行方案............................................6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9
五、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9
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10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12
八、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12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4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15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5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6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6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16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条件.................................18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1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8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29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30
3-1-3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负责保荐的保荐代表人
平安证券授权毕宗奎、傅鹏翔担任奥特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毕宗奎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先后参与或主持了金龙机电(300032)IPO、锡业股份(000960)配股、岳阳纸业
(600963)配股、星星科技(300256)IPO、锡业股份(000960)公司债券、锡业股份(000960)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华都(00226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认
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三一重工(600031)可转债、三超新材(300554)IPO、
奥特维(688516)IPO、三超新材(300554)可转债、塞力医疗(603716)可转债等项目。毕宗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傅鹏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深产品经理,曾参与奥特维(688516)IPO 等项目,并主持或参与了盛实百草
(834831)、昊星文化(838685)等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傅鹏翔先生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发行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郑兵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先后负责完成福鞍股份 IPO、泰嘉股份 IPO、中科信息 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3-1-4业过程中,郑兵先生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姜雄健、王恺轩、潘宇平、姚文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类别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Autowell Technology Co. Ltd.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奥特维股票代码688516注册资本98670000元设立日期2010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葛志勇董事会秘书周永秀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754040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邮政编码21402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wxautowell.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wxautowell.com
联系电话0510-82255998
联系传真0510-81816658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制造和销经营范围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1-5(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股份序持有股份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占公司总号量(股)股份数量(股)股本比例
1葛志勇2110245021.39%21102450
2李文1894880119.20%18948801
3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81553938.27%0
4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0004.56%45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5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24962472.53%0
金
6朱雄辉24900602.52%0
7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200002.25%222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8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20156662.04%0
金
9林健15264071.55%0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睿扬新
1012000001.22%0
兴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其他股东3401497634.47%1068000
合计98670000100.00%47839251
三、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实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葛志勇。葛志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1-6(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
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813609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
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3-1-7(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1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30000.0030000.00
2科技储备资金15000.001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5000.0055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3-1-8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前10大股东如下表所示:
持有股份数量持有股份占公持有有限售条件序号股东名称
(股)司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
1葛志勇2110245021.39%21102450
2李文1894880119.20%18948801
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
381553938.27%0
公司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
445000004.56%4500000限合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24962472.5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朱雄辉24900602.52%0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
722200002.25%2220000限合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易方达环保主题灵活配置20156662.04%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林健15264071.55%0
上海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睿扬新兴成长私募证券投12000001.22%0
资基金
合计64655024.0065.53%46771251.00
五、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表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的筹资、派现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首发前最近一年末净资产额
45157.06
(2019年12月31日)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金额历次股权融资情况
2020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57431.76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9867.00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
152822.30
产额(2022年3月31日)
注:首发前最近一年末净资产额及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均使用合并层面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口径。
3-1-9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比率
项目2022.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流动比率(倍)1.321.361.491.43
速动比率(倍)0.600.670.740.7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2.59%60.67%59.80%62.32%
资产负债表(合并)69.20%66.65%63.43%67.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15.2914.2711.046.09资产(元)
2022年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1-3月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5.945.503.252.49
存货周转率(次)0.740.810.781.0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3122.5044930.5819895.5210439.79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7.30%7.08%6.10%6.88%
利息保障倍数(倍)34.9034.3517.7811.91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463.211.550.30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382.970.851.12
计算公式如下:
合计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预付账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2年1-3月为年化数据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2年1-3月为年化数据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折旧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与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中出现的指标均依据上述口径计算。
(二)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1、净资产收益率
2022年2021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1-3月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27%29.77%19.03%17.78%
3-1-102022年2021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1-3月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6.79%26.13%16.74%16.78%
益率
2、每股收益
单位:元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81.08
2022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1.011.01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763.76
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3.303.30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761.76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1.551.55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990.99
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0.940.94
股东的净利润
注: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
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
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P÷S
S=S0+S1+S2×Mi÷M0-S3×M2÷M0-S4
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2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3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4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
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2 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2×Mi÷M0-S3×M2÷M0-S4+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已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3-1-11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
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平安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平安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2021年9月18日召开立项会议,对项
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并于2021年9月23日签发决议同意立项。
2、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文件,质量控制部进行初审,并对内核申请文件及
工作底稿进行现场核查。质量控制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指出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审核反馈问题与内核申请文件修改建议。项目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回复反馈问题并修改内核申请文件。
3、质量控制部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出具质控评审报告并发送给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出重要事项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和
3-1-12不足,提出审核反馈问题。项目组根据内核管理部要求及建议,对相关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补充及完善工作底稿,并回复反馈问题。
4、2021年10月15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发行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内核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内核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5、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核管理部门对内核意
见落实情况进行了审查。
(二)平安证券内核意见经表决,8 名内核委员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 A 股股票发行上市。
3-1-13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4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平安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奥特维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2021年6月15日,奥特维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7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决议详见 2021 年 7 月 27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2022年4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暨股东大会的有效期的议案》,拟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上述决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1-15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00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70.39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下列情形:
(1)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293 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2]D-0212 号),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15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登录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机构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
3-1-16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提供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核查文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并经登录相关行政机关网站查询、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端智能装备研
发及产业化、科技储备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资金投向围绕主营业务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和生产而进行,旨在提升公司在晶体硅光伏行业、半导体封装与测试行业、锂电池行业的高端智能装备领域的技术实力与产品布局。该等下游市场均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及支持的行业,公司通过推出新产品、新工艺促进下游行业技术进步,从而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通过研发投入,增强研发实力和核心技术能力,拓展公司的能力边界,使公司具备 N 型晶体硅光伏电池、锂电池电芯制造领域关键工艺设备以及半导体封装测试关键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能力;通过募集科技储备资金,增强以战略投资、合作研发等方式获取技术的
3-1-17资源及能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1名,为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自然人,符合
《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为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公
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定价基准日确定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
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
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3-1-18号
1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30000.0030000.00
2科技储备资金15000.001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5000.0055000.00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上述“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因此,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受募集资金总额30%的比例限制,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二)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人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67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28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431.76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204.4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7.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 号)。
3-1-19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2021年62022年33月末累计投入占项目承诺投资月末累计月末累计投募集资金承诺投当前进展情况总额投入金额入金额资的比例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工程技术楼、生产基综合楼等房屋建筑
地建设44000.0019673.7739472.4489.71%物主体工程已完工项目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公司已取得前述房屋的产权证书。
因工程技术楼尚未
投入使用,目前仅研发中
7227.331006.363144.9543.51%列支研发人员费用
心项目及少量急需的研发设备采购费用
注:上表中截至 2021 年 6 月末累计投入金额已经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0530 号报告鉴证,截至 2022年 3 月累计投入金额已经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293报告鉴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前次募投项目中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其余部分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预计在2022年5月前投入使用,研发中心项目主要依托工程技术楼之场地实施,拟在生产基地建设基本完成后大规模建设。按照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后续实施计划的说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预计于2022年5月前完成,研发中心项目因新冠疫情影响,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进展不及预期,“研发中心项目”预计存在延期风险。
综上所述,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且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2021年6月15日,距离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6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四)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
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1-20根据《再融资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下游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对应的主要下游行业包括晶体硅光伏行业、锂电池行业、半导体封装与测试行业。该等下游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技术路线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若下游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改变对现有产品的供需关系,从而影响甚至根本性地改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2、研发布局与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不匹配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技术迭代迅速。公司需投入大量资源对下游行业的工艺和市场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发与技术储备。若公司研发布局与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不匹配,可能出现浪费研发资源,错失发展机会,甚至丧失细分市场优势市场地位等不利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项目研发失败或研发成果未能成功商业化的风险
公司对研发的投入较大,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3月的研发费用分别为5190.31万元、6978.18万元、14485.02万元和4560.0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8%、6.10%、7.08%和7.30%。上述研发投入对公司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开发新产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研发失败或研发成果未能成功商业化的情形。
未来,公司将保持对创新技术研发的高投入,若公司因技术门槛高、技术经济性、需求变动等因素,发生大量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成功商业化的情
3-1-21形,则不仅增加公司的当期费用,影响盈利能力,而且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4、核心人员流失以及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于2015年起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形成较丰富的技术积累。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863项(其中发明专利56项),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74项,软件产品50项。上述技术积累对公司持续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公司核心技术主要系由公司研发团队自主研发形成,其中核心技术人才对公司研发起到重要作用。若出现公司核心人员流失或重大技术失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停滞风险目前,公司的主要下游光伏行业近年产能扩张较快,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产能过剩,主要是低效产能过剩,从而导致该等行业产能利用率较低。受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增长、技术进步等因素影响,公司新签订单未因下游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如光伏行业技术发展停滞,从中短期看,技术进步引致的新需求、存量产能升级换代需求等下降,从中长期看,可能影响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导致其丧失竞争优势,影响其发展空间,从而对公司产品的未来市场空间、承接订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6、市场需求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来自光伏行业和锂动力电池行业。因此,若该等行业的需求下滑,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首先是政策可能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需求下滑。光伏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锂电池的主要终端应用领域)等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该等政策支持对激发需求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光伏及新能源汽车行业规模扩大以及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加快,对该等行业的补贴力度已呈减弱趋势。如果相关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政策进一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将会对光伏、新能源汽车行业等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销售规模、经营业绩等造成不利影响。
3-1-22除了前述因素外,光伏行业、锂动力电池行业的市场需求还受宏观经济、下游行业产能投资周期、技术发展变化、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影响。下游行业,特别是光伏行业,若发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7、主要客户发生不利变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光伏产业链的硅片、组件生产环节,该等细分市场的集中度较高。根据 CPIA 统计,2020 年前五大组件企业组件的产量占总体产量的比例为55.10%。相应地,公司2019年至2022年1-3月的销售收入相对集中,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70%、60.28%、54.13%和
62.96%。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与主要客户之
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不利影响且无法迅速开发新的大型客户,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8、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风险
公司的经营决策受技术发展趋势、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宏观经济波动
等方面因素影响。公司的下游是光伏、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其行业发展变动较快,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使得公司的经营决策难度较大。
另外,公司通过战略投资、合作研发等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能够快速抓住市场机会,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中长期竞争力。但该等战略投资、合作研发等行为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尽管公司已采取措施增强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但仍不能排除未来出现经营决策失误,并因此对公司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可能。
9、产品毛利率波动风险
最近几年,公司光伏设备、锂电设备受市场竞争、产业政策、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其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
未来,不排除因下游客户议价要求、行业竞争、扶持政策不利变动等原因使得公司的主要产品出现价格下降、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等不利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0、存货跌价相关风险
3-1-23(1)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的存货数额较大,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3月末存货的账面余额分别为61166.97万元、134151.37万元、193871.09万元
和241264.78万元。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较高,占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
55.52%、75.57%、72.88%和71.31%,主要是公司销售的设备类产品自发出至客
户验收存在较长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周期所致。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并结合存货的实际状况,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仍不能排除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其他难以预计的原因,导致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存货价格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使得公司面临存货跌价风险。
(2)存货发出至客户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2019年至2022年1-3月,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设备类产品。通常,该
等产品自发出至客户验收的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大额资金经营性占用,各期末的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33959.83万元、101371.76万元、141301.79万元和
172043.19万元。若客户不能及时验收公司的发出商品,不仅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并可能加大公司收入的波动性,还将增加存货占款和延长公司货款回收周期,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1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3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7434.34万元、46089.01万元、45822.11万元和
56530.4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12%、15.47%、10.70%和11.25%。
公司部分下游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应收账款,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出现逾期。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逾期应收账款未来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足额回收甚至不能回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性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
12、公司主要收入来自光伏设备产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收入来自光伏设备产品,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73%、84.65%、84.37%、88.43%。如光伏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光伏设备行业竞争加剧,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1-2413、公司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5420.21万元、114387.31万元、204672.75万元和62491.63万元,净利润分
别7276.24万元、15532.90万元、36736.75万元和10147.87万元。尽管公司
2019年至2022年1-3月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但可能存在内外部多种因素,导致公司存在未来经营业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利润、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14、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生产的设备产品采用自主研发、设计的软件进行操作或控制,截至
2022年3月31日,公司就该等软件已取得7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50项软件产品。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公司销售设备搭载的自主开发操作系统软件等可作为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于2015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21年再次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R20213200538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公司相应期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税收优惠及其占公司的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增值税即征即退(1)1332.345543.764760.902215.11
所得税优惠(2)1340.243819.972087.44769.55
税收优惠合计(3)=(1)+(2)2672.589363.736848.342984.66
利润总额(4)12030.4041814.7717893.948232.15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5)=
22.22%22.39%38.27%36.26%
(3)/(4)
若出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优惠力度下降、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515、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原材料、运输等成本存在上升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人口结构变化,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逐年以较快速度上升。同时,公司下游行业的客户为降低生产成本,要求设备厂商提高产品的性能和产能,可能导致设备厂商产品的台均成本上升。若上述成本上升,将可能对公司的产品成本及毛利率、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6、技术侵权风险
公司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已积累一批已得到成功应用的核心技术,截至
2022年3月31日已获得专利863项,其中发明专利56项;已取得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74项,软件产品50项。如未来公司所拥有的该等专利及知识产权被认定无效,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专利或技术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公司基于商业策略提出针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可能使公司卷入相关诉讼或纠纷,而且可能影响公司产品销售,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葛志勇。尽管葛志勇已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履约能力的说明,但仍不排除外部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资金出借方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且葛志勇无法筹措足够资
金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或实施后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1-2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
境、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该等项目的实施需要较长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等因素可能会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风险,或者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2、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
3、募投项目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支出的规模较大。若该等研发布局与下游行业的技术路线不匹配、研发进度落后于竞争对手、产品技术指标或经济性未
达预期而无法成功商业化、研发商业化后收益未达预期等不利情形,则不仅增加公司研发费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且可能占用公司研发资源及管理资源,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在全球范围存在,未完全受到控制。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国内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因此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疫情对相关行业上下游的影响仍在持续,对公司所处行业上下游的影响也可能传递至公司,从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股票价格还受到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风险和股市风险相互关联,因此提醒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3-1-273、葛志勇主要以减持股票偿还本次发行相关借款的相关风险
葛志勇为偿还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借款项,除分红之外,将主要通过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来偿还,该等减持行为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甚至价格大幅下跌。
另外,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管制、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股票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葛志勇实际减持股票数量少、实际减持价格低等不利情形出现,使得葛志勇无法通过减持股票获得足额资金以偿还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借款项,引发大额负债违约,继而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经营稳定性、管理层稳定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晶体硅光伏行业、锂动力电池行业、半导体行业封测环节。公司应用于晶体硅光伏行业的设备(简称“光伏设备”)主要包括多主栅串焊机、常规串焊
机、大尺寸超高速串焊机、硅片分选机、激光划片机、光注入退火炉、直拉单
晶炉等;应用于锂动力电池行业的设备(简称“锂电设备”)主要是模组生产
线、PACK 生产线、模组 PACK 生产线(以下统称“模组 PACK 线”)、圆柱电芯外观检测设备等;应用于半导体行业封测环节的设备主要是铝线键合机。
其中,发行人的核心产品类串焊机(含常规串焊机、多主栅串焊机、大尺寸超高速串焊机)和硅片分选机已在各自细分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发行人为研发驱动型企业,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2019年至2022年1-3月累计研发投入3.12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6.83%。报告期内,受研发驱动,并叠加下游行业总体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下游行业技术进步等有利因素,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较快增长,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3月营业收入分别为7.54亿元、11.44亿元、20.47亿元和6.25亿元。发行人2022年1-
3月签署销售订单14.40亿元(含增值税),截至2022年3月末在手订单48.94亿元(含增值税)。
发行人的主要应用行业包括光伏行业、锂电行业、半导体行业是我国政府
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行业,发展迅速,市场空间大。根据国际能
3-1-28源署(IEA)《全球能源行业 2050 净零排放路线图》(下称《报告》),全球要实现
“2050年二氧化碳降至净零排放”的目标,需要能源生产、运输和消费方式的彻底转型。到2050年,全球要实现净零排放,近九成的发电将来自可再生能源,风能和光伏合计占比近七成。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将占汽车总销量的20%左右,从而带动动力及储能电池市场迅猛增长。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统计,2019年国内封装测试市场规模为2349.70亿元。半导体封装、测试设备市场需求巨大,但半导体键合机等设备仍由进口厂商占有中高端市场。国内设备厂商一旦取得技术突破,有望获得较大替代进口设备的市场机会。凭借其细分领域的行业地位、丰富的技术和客户积累,不断加强研发投入,在市场空间不断增长、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发行人未来具有良好的增长空间。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
存在其他第三方机构,本次聘请合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需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3-1-29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奥特维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平安证券同意作为奥特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3-1-30(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郑兵
保荐代表人:
毕宗奎傅鹏翔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袁玉平
内核负责人:
胡益民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敬东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毕宗奎、傅鹏翔担任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毕宗奎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毕宗奎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
的其他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项目、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可转债项目、塞力斯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可转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
(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傅鹏翔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傅鹏翔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
的其他项目;(2)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已完成的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
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3-1-32(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毕宗奎傅鹏翔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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