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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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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股市金灵 发表于 2022-4-20 00:00:00 浏览:  4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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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宙邦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夏联系电话:021-2026207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永泽联系电话:021-20262083
一、保荐工作概述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公司”或“发行人”)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3月25日、4月13日,新宙邦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新宙邦于2022年4月19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签订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原保荐机构对新宙邦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责任。中信证券对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应关注事项、原保荐机构出具的独立意见与报告进行了核查、复核,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1项目工作内容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3次(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是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2次(由原保荐机构执行)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由原保荐机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构执行)
5.现场检查情况
1次(由原保荐机构执行,中信证券对现场
(1)现场检查次数核查报告进行了复核)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是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10次(由原保荐机构发表,中信证券对各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项独立意见进行了复核)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次(由原保荐机构执行,中信证券对现场
(1)培训次数培训报告进行了复核)
(2)培训日期2021年12月17日
董事责任、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和股
(3)培训的主要内容权激励涉及的短线交易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2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无不适用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不适用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无不适用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关于股东一致行动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是不适用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关于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
是不适用宜的承诺
4.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关于可能需要为员工补缴住
是不适用房公积金的承诺
5. 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是不适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6.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是不适用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谢伟东、吕涛、张威、曹伟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
是不适用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3是否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8.王陈锋、曹伟、朱吉洪、谢伟东、吕涛、张威关于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不适用
或有事项赔偿责任的承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承诺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承诺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日,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原保荐机构自2022年4月19日起变更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孟夏、刘永泽。
原保荐机构及对应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公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无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夏刘永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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