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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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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资春风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5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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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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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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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2法律意见书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会议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该等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
南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迎彤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
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616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76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76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7人,代表股份61733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41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41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952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93%;
反对13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44%;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3%。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91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262%;
反对1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65%;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3%。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0935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19%;
反对1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6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091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262%;
反对1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65%;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3%。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0928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13%;
反对13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35%;弃权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2%。
6.《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69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74%;
反对10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268%;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37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64%;
反对11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82%;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43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52%;
反对11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94%;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05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56%;
反对11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86%;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8%。
6法律意见书
10.《关于公司董事长2021年度绩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70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547%;
反对12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0%;弃权1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3%。
股东孙迎彤与上述议案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9%;
反对12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03%;弃权1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12.《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897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9%;
反对12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03%;弃权1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13.《关于斯诺拟扩建年产10万吨新能源动力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36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57%;
反对10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6%;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
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经办律师:庄颖
经办律师:郑珂丹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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