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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
真核查和落实,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拟变更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开展
2022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潘东晖李勇赵选民
2022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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