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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通过对《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的事前审议,我们认为: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185万元,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而作出的合理预测,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拟认购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拟认购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了解了本次拟进行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及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本道、姚毅、郑春美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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