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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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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4-20 00:00:00 浏览:  5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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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和合并报表中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预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的议案》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经审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除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洲”)外,2021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5年底,公司将所持有的湖北同洲51%的股权转让给成都兆云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湖北同洲49%的股权。由于湖北同洲控制权的变化,在新的股权架构下,原属于内部往来的款项变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上资金占用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仍在积极的与对方沟通,督促对方尽快归还其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后续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其他方法来维护公司的权益。截至本意见披露日,湖北同洲仍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余额为3224.92万元。
(二)关于对外担保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5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27%,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请见《2021年年度报告》之“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上述对外担保
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述对外担保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事项。
五、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强调事项段落的审计报告如实体现了公司现阶段的状况,除此之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洲电子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解决该等涉及的相关事项,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是根据公司的相关薪酬考核标准及实际经营情况来进行考核的。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白李文金玉丰李麟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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