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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关于终止并解散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
(三)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
(四)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依法列席或出席
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查了公司财务控制管理、规范运作情况,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能够有效执行会计准则。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均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公司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发生变更投向和用途的情况。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1、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3893.81万元,2021年度向宏旭化学采购原材料发生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16284.20万元。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
决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关于终止《合伙协议》并解散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并解散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与山东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赵东日先生、徐鹏先生签署《东营启恒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终止协议》,并解散东营启恒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监事会认为:结合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融资策略进行调整,经协商各方同意终止启恒基金《合伙协议》并解散合伙企业。基金合伙人未实际出资,本次终止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不会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未出现违规担保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情况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的健康运行及风险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和实际控制效果。
(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并将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网站,确保公司所有股东能够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本届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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