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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增长考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2日(以下无正文,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黄华生赵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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