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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符合有关规定,并同意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目前根据审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3、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减值准备,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已披露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2021.12.31)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报表的调整是合理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6、对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的独立意见(2021.12.31)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及结算业务。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为524781.24万元,在中电财务公司贷款及利息余额为103211.26万元。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
7、关于中国系统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系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1111 号),中国系统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高于其承诺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9、对公司年度202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要求,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及当期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就有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为河北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均为0.00万元。河北房地产原为中国系统和中电四公司共同持股的下属企业,2020年6月,河北房地产在开发建设中国电子华北总部项目(一期)时向沧州银行申请贷款额度人民币1亿元,期限两年,由中国系统和中电四公司分别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重组过程中为满足监管要求,2021年2月7日,中国系统和中电四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房地产100%股权转让给中国电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瑞达集团之全资子公司)。中国系统及中电四公司已分别出具《关于解除关联担保的承诺函》,承诺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解除此关联担保相关担保合同,配合办理解除担保的相关手续,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解除完成。2021年8月24日,前述担保关系已解除,该承诺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为桑达无线开立履约保函提供担保,发生额23.17万元,期末余额52.37万元;中国系统为中电行唐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
0.00万元,期末余额18956.26万元;为中电行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
额3500万元期末余额3859.51万元;为中电京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0.00万元,期末余额24864.07万元;为中电京安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额8000万元期末余额5500.00万元;为中电武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7725.00万元,期末余额7725.00万元;为中电智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0.00万元,期末余额12840.00万元;为中电淄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0.00万元,期末余额13270.00万元;为汾阳市中能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0.00万元,期末余额1200.00万元;为中电招远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12000.00万元,期末余额30000.00万元;为中电万潍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发生额7860.28万元,期末余额7860.28万元;为河北煜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额2800.00万元期末余额2800.00万元;公司之子公司山东中电富伦新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中电万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额6900.00万元期末余额6900.00万元;公司之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为福维
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履约保函提供担保,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2566.29万元。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2020年6月,中国系统及其子公司中电四公司为原下属企业河北房地产提供担保,在公司重组过程中为满足监管要求,将河北房地产转让给中国电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此担保变为关联担保。现该担保关系已解除。
10、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对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
解释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11、关于公司2022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联电子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其业务发展,提高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关于公司2022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为下属企业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对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情况的独立意见(2022.3.31)
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及结算业务。截止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为118051.45万元,在中电财务公司贷款及利息余额为96514.72万元。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14、关于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已披露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2022.03.31)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报表的调整是合理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浪波赵磊孔繁敏
2022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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