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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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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浩瀚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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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置地广场栢悦中心11层
电话:(0551)65589922传真:(0551)65589933
1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朱方方律师、孙德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由于合肥、铜陵两地疫情管控原因,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进行了核查和见证,据此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3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2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4:00在铜陵市铜
官大道南段12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程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至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19人,共代表公司股份71212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1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551090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0.4674%,均为2022年4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有权代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570146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651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三位董事及一名监事受新冠疫情影响,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本所律师受新冠疫情影响,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视频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对议案4、议案5、议案7、议案9、议案11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9,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4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3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
反对491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652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88%;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
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658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3%;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3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
反对4920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658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1%;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634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3%;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658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1%;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69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
反对43100股;弃权0股。
6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21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
反对907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5610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92%;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宋宏
见证律师:
朱方方
见证律师:
孙德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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