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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基于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况而制定的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专项账户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未对募投项目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且已由公司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完毕,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良好,依据公司的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未发现本年度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报出《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2022年与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及预计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并已按照公司的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0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八、关于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事项,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四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事项,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2、尹碧桃、孔晓燕、郑建明三位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对《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调整后人事总监一职不再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人员范围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梯队建设,完善管理层的治理结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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