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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号)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9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29026058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束学岭、牟晓挥
联系电话0551-68167353
1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31
注册资本41024.59万元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法定代表人陈翔炜实际控制人黄涛联系人潘大圣
联系电话0551-6296920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4年9月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保荐及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保荐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情况;
2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
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与持续督导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束学岭牟晓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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