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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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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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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2)法意字第950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575 号中海国际中心 j座 18 楼 邮编:610000
18F/Tower J China Oversea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575 Jiaozi Av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P.C.:610000
Tel: +8628-87039931 Fax: +8628-87036893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硅宝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宁雪伶、陈佳敏(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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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刊登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点整在公司6楼会议室(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先生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06789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9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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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787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9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09:15至2022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
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选举通过王有治先生、王有强先生、吴梦颖女士、刘竹萌先生、郭斌女士、杨丽玫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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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王有治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2550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结果:同意115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2.8621%。
1.2选举李步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并按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李步春先生得票数未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故李步春先生未当选。
1.3选举王有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3112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52919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5.6484%。
1.4选举吴梦颖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7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5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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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32.8621%。
1.5选举刘竹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942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7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5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2.8621%。
1.6选举郭斌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3450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5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2.8621%。
1.7选举杨丽玫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616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15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2.8621%。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选举通过王进先生、王翊民先生、唐贤叶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678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5101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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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选举王翊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678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5101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
2.3选举唐贤叶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678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5101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选举通过蔡显中先生、邱建先生为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蔡显中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678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5101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
3.2选举邱建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6789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5101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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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守民律师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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