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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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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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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核查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有经营权工厂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法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正式公
1开的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
(十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2(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保存期限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于1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报
3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策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中
介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有经营权工厂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中介服务机构、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四),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5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厂长等有关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深交所。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条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内幕信息流转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6(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有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
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同时就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秘书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秘书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自发生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
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项目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邮件、纸质文件、软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室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7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依据法律法规
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在本制度
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类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透露、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8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内幕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9附件一: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证件号码或与知情
姓名/证件联系通讯所属与上市公知情知情知情知情知情登记登记序号国籍统一社会信职务人关系名称类型手机地址单位司关系日期地点方式阶段内容时间人用代码类型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附件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横店东磁公司代码:002056重大事项类型: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1、交易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商议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1附件三: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
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
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诉诸甲方住所地有权管辖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12附件四: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鉴于贵单位/您已通过______方式在____年___月___日获知横店集团东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___________事项,该事项属于公司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贵单位/您获知内幕信息之日起至此内幕信息合规对外披露之日止,不能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公司现将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告知如下: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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