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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
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进
行了认真核查,听取了公司的情况汇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完整、准确、真实且符合实际情况,我们对专项说明表示同意。
二、独立董事高度重视专项说明中涉及的事项,并将督促董事会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持续改进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李雪宇金祥慧张慧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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