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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证券简称:三钢闽光公告编号:2022-01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第一条为维护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司)。公司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36公司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36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三明市市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36174899。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336174899。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激励;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必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份。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转让比例的限制。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事、监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询;
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决算方案;算方案;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出决议;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担保事项;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保;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供的担保;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10%的担保;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的担保。担保;
(六)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不得低于10%。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东;
日;(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序。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更。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性保存。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性保存。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对本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六)对本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或变更;
整或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份总数。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第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深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通过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作。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非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票制。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和基本情况。
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即“非独立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开进行选举。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
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表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三)按照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的,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均视为未能当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选董事或监事职务;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果。
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第九十五条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委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三钢
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必要条件。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未逾3年;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偿;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罚,期限未满的;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他内容。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直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直至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一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一百零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案;
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案;
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总经理的工作;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审计委员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即主任)为会计专会的召集人(即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作。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时,如单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时,如单次次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易
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万元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如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公司拟从事证券投资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
额超过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报股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东大会审议批准。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前款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董事会或股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东大会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
的行为。前款所述的证券投资,不包括下列情形:公司拟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1)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
易行为;(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表专项意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为;(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认购权利;(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上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市公司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不超过公司投资;(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由公司董事行的投资。会审议批准;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签订银行融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承兑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汇票、开立信用证),若单次交易金额(指的是综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合授信申请金额或具体融资金额,下同)或一年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
内累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单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前款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则应报公司股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是,在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从东大会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签订具体的事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融资合同,则无需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会审批即可实施。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2)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3)参与其
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4)购
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5)公司首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累计计算范围。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签订银行融资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承兑汇票、
开立信用证),若单次交易金额(指的是综合授信申请金额或具体融资金额,下同)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单次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则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是,
在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综合授信额
度范围内签订具体的银行融资合同,则无需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即可实施。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
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超过0.5%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过0.5%、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过5%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
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捐赠(或无偿赞助)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或无偿赞助)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
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以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方式参加表决。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员。
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聘期1年,可以续聘。续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修改《公司章程》
所涉及的备案及/或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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