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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475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未提供其他任何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公平对等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需求,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事项。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承保方锦泰保险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吴晓龙先生为锦泰保险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锦泰保险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了采购程序,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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