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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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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赤羽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5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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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7证券简称:红相股份公告编号:2022-033
债券代码:123044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36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发行了58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85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0]247号”文同意,公司58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4月1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红相转债”,债券代码“123044”。
“红相转债”于2020年9月18日起进入转股期。
2021年3月22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截至2021年3月2日转股数量合计
1882267股,公司总股本由转股前358340754股增加至360223021股,注册
资本由转股前358340754元增加至360223021元。公司于2021年5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4月25日,红相转债转股数量为1189股。截至
2022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由360223021股增加至360224210股,注册资
本由360223021元增加至36022421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
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
360223021元。224210元。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第二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
为665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为665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217万股。公司目前的股本总数为股份为2217万股。公司目前的股本总数为
36022302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36022421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2议决议。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自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自实际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也将予以锁定。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3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诉讼。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市公司资金。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出。使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成本和其他支出;
4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提供委托贷款;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活动;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的公司;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他方式。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法行使下列职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十四)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5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九)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划;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九)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作出决议;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在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董事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6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分之一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分之一时;
的股东请求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第五十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见。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7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备案。
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8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意见及理由。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意见及理由。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9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内容: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及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
解散和清算;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0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的股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删除此条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累积投票制。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11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
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名,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
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交股东大会选举;(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12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罚,期限未满的;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13(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总经理的工作;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公司如下重大交易、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公司如下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提供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重大交易(一)重大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担保(二)提供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事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提供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审议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三)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
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但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关联人。但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三)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
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各
15济合同;种合同和协议;
(四)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的审(四)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的审批权限,但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宜;批权限,但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行编制。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修改本章程而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修改本章程而存续。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16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序号相应顺延。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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