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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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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4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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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部分议案及2021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及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了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
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也未发生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交易定价等方面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要求,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对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该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廖朝理、林天海、解浩然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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