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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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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久遇 发表于 2022-4-28 00:00:00 浏览:  3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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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
本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可以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以便及时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对
1外担保、募资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因执行公司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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