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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_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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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_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审核问询函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2-5-3 00:00:00 浏览:  4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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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91号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原股东
配售股份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2021年末,发行人全口径的应收账款净额
为958926.57万元,2021年应收账款净额同比增长62.84%,高于营业收入增速39.75%;发行人2021年逾期应收账款253777.90万元,占应收账款比重为54.87%,逾期原因为风电抢装潮后部分业主融资进度慢于预期。2021年末,发行人坏账准备金额为
21815.30万元,较2020年度2350.91万元增幅较大,原因为发行人对2019、2020年客户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14255.17万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变更后不再执行固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电气风电也基于逾期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但发行人逾期
12年内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电气风电;金风科技和明
阳智能基于一般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方式与发行人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选择在2021年10月起调整相关会
计估计的原因和测算过程,结合逾期账龄对应的金额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详细测算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净利润
的影响额,说明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是否合理;(2)发行人逾期2年以内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低的合理性,应收款项迁徙率确定依据、可比公司相关参数设置及差异情况,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率设置是否合理;(3)结合公司行业背景、业
务开展模式、2021年新增客户及新签订单情况,说明最近一期应收账款金额较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并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等情况说明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4)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
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实际计提情况、对主要客
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风电抢装业主方融资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回收周期较以前年度是否出现不利变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机国能销售交易情况,对中机国能全额计提坏账应收款所对应的销售产品类型、合同时间、信用政策等情况,是否较其他客户存在较大差异,销售前是否对该公司付款能力进行评估,是否符合内控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中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2021年末,发行人发出商品期末余额468321.25万元,
较2020年末增长71.62%;,原材料期末余额94368.76万元,发行人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895.95万元,主要系2021年对逐渐被市场淘汰的 3MW以下小容量风电机组且库龄较长的零部件计提减值准备。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出商品种类、金额,是否与客户订单相匹配、确认收入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预计确认收入时间、
是否能对发出商品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存在损毁灭失风险;(2)
结合报告期生产销售模式、备货方式、各期末存货各项目的库龄
情况、存货品种情况、对应的在手订单等,说明随着风电技术迭代更新,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21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账面余额847710.07万元,
应付票据账面余额672090.03万元,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87.74%,其中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合计额占负债总
额比例为84.49%,资产负债水平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风科技、明阳智能和电气风电。本次配股完成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降低至83.6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销售回款周期、采购支付周期、
在手及新签订单预计新增收入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及预计采购
情况、预计到期债务影响情况、未使用银行授信情况,量化测算未来营运资金缺口情况,是否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2)发行人本次配股完成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采
3取高负债运营模式是否同行业可比,是否与风电行业政策变化相关,是否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风电补贴退坡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未来风电业务收入增长不及预期或应收款回款情况恶化,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项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21年末,发行人在固定资产和建工程账面价值为24.06亿元,主要在建工程项目主要为风场开发及样机开发,预算金额
24.46亿元,累计已投入金额19.03亿元,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点集中在2021年至2022年,2021年发行人发电业务毛利率达67.65%,首次实现盈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风电场等新能源电站开发运营
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等,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逐年增长的合理性,未来是否可能进一步增长,发行人业务模式是否发生变化,2021年以前年度发电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合理性;
(2)结合产品定价方式,发行人对相关产品的议价能力,产品的
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2021年发行人发电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能够持续保持现有高毛利率水平(3)结合风场开发预计发电量、售电价格、主要客
户、主要成本及变动情况,说明风电补贴退坡是否对现有发电业务及在建发电业务效益产生不利影响(;4)结合发行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节点和时间、预计摊销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
摊销计提情况、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
4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5)最近三年末在建工程情况,是否存
在在建工程账龄较长的情形,相关在建工程是否均已投入运营,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29.09%、
39.75%,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为62.33%、183.13%,运输装
卸费为60676.40万元、63219.65万元,分别同比增长152.56%、
4.19%,。如剔除运费影响,发行人2021年毛利率20.71%,较2020年上升 3.87 个百分点,发行人 5MW 以下风电机组毛利率远低于
5MW风电机组毛利率,同时 1.5MW、2.5MW风电机组毛利率持续下滑,2021年分别为12.62%、10.56%。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装机容量、行业政策变化、
原材料价格波动、供应商议价能力、客户议价能力、发行人产品
定价方式、在手订单情况、风电机组产品迭代升级趋势等,说明
2021年收入增速较快、净利润增幅远超收入增速的合理性,是否
同行业可比,毛利率水平是否具有稳定性,未来是否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2)结合运输费用单价变化、运输里
程变化情况、运输费用分担情况、发行人产能布局情况等,说明
2020年、2021年运输装卸费增速与销售收入增速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6.发行人2021年末货币资金为483573.13万元,长期股权
投资为31214.00万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本次拟募集资金150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需取得国有资
产监督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2)结合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计划、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状况、本次
及前次募投项目的预计进度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
关要求;(4)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5)请发行人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本次配股对未参与本次认配的原股
东的稀释情况,对配股是否损害上述股东利益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20年将参股公司中国水电顾问
集团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阳新能源”)、中国水电
顾问集团桂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新能源”)全部股权(均为30%)质押给其控股股东中国水电顾问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用于为上述公司贷款的担保,担保金额以发行人持有上述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限,且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0%。发行人2019年经股东大会审议拟将参股公司湖南蓝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新能源”)的全部股权质押其控股股东,但尚未
6签署相关质押担保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崇阳新能源、桂阳新能源质押
担保的具体内容、贷款偿还情况、质押担保解除期限,说明截至最新一期相关质押担保的最新进展,是否存在其他新增的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担保风险;(2)蓝山新能源质押担保办理情况及预计进展,2019年决策后至今未办理质押担保协议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持有多处商务金融用地和办公室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
持有住宅用地、商业、办公楼、其他商务金融用地等,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
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
7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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