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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1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2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公告
3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4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
交易事项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6(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7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宣传资料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
界传达信息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处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络人;
2、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3、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4、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5、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8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
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及董事会信息披露的职责:
1、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个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5、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监事及监事会信息披露的职责:
1、监事会全体监事应保证监事会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监事个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9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应当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应将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
指定联络人,对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报告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投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能够及时、准确。
10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签署文件、会
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一条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交
11所的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股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
12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13董事会应针对审核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七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七十一条公司在核查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4第八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必须遵守本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在其知悉或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本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制定定期报告前,子公司应将相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报告工作负责。
第七十五条公司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九条公司委派到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责任。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15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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