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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原浙江康盛管业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原浙江康盛管业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浙江康盛管业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浙江康盛管业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
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营业执照号330000000000265。
9133000074507862XQ。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行。
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的本公司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的本公司股份。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2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事项。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使。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超过5000万元;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三十的担保;
3方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方提供的担保。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得对外提供担保。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得对外提供担保。
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视同本公司提供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担保,参照本条规定执行,除需经公司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外,还应当股东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
的第(一)、(二)、(三)项对外担保情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施解除或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向股东发出股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向公司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码。
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码;
4(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计总资产30%的;
别决议通过:(五)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算;(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本章程的修改;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种;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计总资产30%的;份;
(五)股权激励计划;(十)重大资产重组;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十一)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的其他事项。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及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5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删除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会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权:
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形式的方案;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等事项;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置;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6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况,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一产的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委托理
下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决定一年内公司低于5000
财、资产抵押;决定一年内公司低于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决定一万元的风险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决定一年内未达到本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年内未达到本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标准的对外担保。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担保除外);决定一年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决定单笔价值不超过500万联担保除外)。元,且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价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对外捐赠。
7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新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期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务会计报告。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的规定进行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8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后,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生效。生效。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新增及删减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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