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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及相关事项等的核查,我们对拟提
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我们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从事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曹小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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