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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董事会关于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董事会关于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董事会关于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们要求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切实维护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丁海芳、袁胜华、王振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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