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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天衡专字(2022)00892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天衡专字(2022)00892号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天衡审字(2022)0167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5(3)“关联方向公司拆借资金”所述,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中利集团控股股东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中利
集团资金87913.35万元,中利控股亦未向中利集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中利集团对此项关联方资金占用计提坏账准备43956.67万元。中利集团未按规定就上述关联方交易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中利集团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披露是否完整,以及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
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本专项说明第一部分,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的
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这些事项的金额和性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中利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三、保留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如保留事项所述,我们对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中利集团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如审计报告的“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事项所述,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形成时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天衡专字(2022)00892号】之签章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南京
2022年4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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