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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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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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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1981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1981号
致: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兴森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兴森科技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发了《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5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2022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
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2022年10月19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5日,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延长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二、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决议事项相关决议程序及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
黄亚平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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