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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度述职报告
2021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1年度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关注公司治理情况
我关注到,2021年,公司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巩固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相互
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021年,公司持续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作用。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关注到,2021年公司切实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内部控制的系统性、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公司进一步巩固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为内部控制的深入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公司继续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内控制度体系。全面完成公司各项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完善,着重对关键业务环节进行风险管控。在全面推进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财务报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较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加大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内控工作的开展情况。除自查外,还聘
1请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协助完善公司智慧城市业务板块内
部控制体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为增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提升内控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出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意见一致。公司2021年内控工作计划得到贯彻落实,2022年的内控工作计划有利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二、关注信息披露情况
我切实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独立董
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我提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我认真审阅公司于2021年披露的历次定期报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给予高度关注。我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审议和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我认真审阅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先后两次与
注册会计师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进行沟通,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关联方及其资金占用等事项;
及时了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度,掌握阶段性工作情况。我提请公司严把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关,审慎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年度业绩信息。
三、关注经营管理情况
我认真听取经理层就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对外
担保、目标预算、盈利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风险。2021年,公司着
2重继续强化经营管理,建筑施工业务的招投标、项目评审、法律风险
防范、项目过程管控等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建筑施工主业经营成果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公司战略转型的方向之一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及相关服务业务,近两年已初具规模,凝练出多行业的智慧化场景打造能力,初步构建出“投、建、管、运、营”项目全闭环模式。
报告期,公司加大了与主业不相关的低效业务、资产处置力度,围绕资本运作、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我提请公司注意,公司应在2021年的工作基础上,按照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和2022年经营计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力争尽快将公司打造为有持续良好盈利能力的优质国有上市公司。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我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四)对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五)对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六)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七)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八)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九)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十)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一)对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3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会同 5G 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十三)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十四)对聘任总经理、推荐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十五)对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三家商混合资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十六)对公司拟转让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十七)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其他履职情况
(一)2021年,我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22次,以现场方式出席出席股东大会2次。我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积极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应自2012年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我对该规范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给予高度关注。我提请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提请公司进一步强化内控机构建设;询问公司内控实施计划的制定情况;督请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内控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审阅公司2021年内控工作总结和
2022年内控工作计划。
(三)2021年,我持续加强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四)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六、2022年工作安排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增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
4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在工作中,我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不断加强与董事、监事及经理层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李越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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