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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预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违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三、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或异常情况。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河钢集团财务公司2021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河钢集团财务公司2021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公司
1的相关证照及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财务公司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2021年财务
公司严格按照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连续多年担任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王兰玉、许斌、谢海深、邓建军、耿立唐、常广申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张玉柱、苍大强、高栋章、马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张玉柱苍大强高栋章马莉
202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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