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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双汇发展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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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双汇发展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项鉴证报告

zxt456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5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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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之专项鉴证报告
2021年12月31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110002432022965008669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
报告名称:
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之专项鉴证报告
报告文号: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306196_R08号被审(验)单位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日期:2022年05月06日
报备日期:2022年04月29日
侯捷(310000072487)
签字人员:
童丹丹(110101300420)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页次
一、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之专项鉴证报告1-3
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4-7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电话中国北京巿东城区东长安街号传真东方广场安永大楼层邮政编码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之专项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306196_R08号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对减值测试报告的责任
根据贵公司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及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特克斯”)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编制减值测试报告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减值测试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
当的编制基础以确保减值测试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减值测试报告提出有限保证的鉴证结论。
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就我们是否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减值测试报告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偿协议编制获取有限保证。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之专项鉴证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306196_R08号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续)
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以下程序:
(1)获取并审阅由贵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于2019年3月14日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249号)中关于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
司49.66%股权价值的评估内容;
(2)获取并审阅由贵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第865号)中关于漯河双汇海樱调味
料食品有限公司49.66%股权价值的评估内容;
(3)比较两次报告中披露的评估依据、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4)检查是否发生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情形。
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的保证水平为有限保证,其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我们没有执行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通常实施的程序,因而不发表合理保证的鉴证意见。
三、鉴证结论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上述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减值测试报告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偿协议编制。
四、对使用的限制本报告仅供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评估上述收购的漯河双汇海樱
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股权价值之减值测试结果时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或“本公司”)于2019年度通过向控股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的唯一股东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特克斯”)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双汇集团实施吸收合并,本公司为吸收合并方,双汇集团为被吸收合并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94号)。根据本公司、双汇集团及罗特克斯签署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约定,本次交易资产交割日为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26日,本公司向罗特克斯新增发的
1975299530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双汇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55575624
股股份于2019年9月25日注销。
二、业绩承诺
根据双汇发展、双汇集团及罗特克斯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补充协议》及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之约定,本次交易中就采用未来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相关注入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含当年)未来三
年实际盈利数不足该部分利润预测数的部分,在经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罗特克斯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双汇发展进行补偿。
(一)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之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49.66%股权(以下简称“海樱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及定价。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双汇发展与罗特克斯就海樱公司未来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业绩承诺,海樱公司2019年、2020年、
2021年(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金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065.48万元、人民币3352.46万
元、人民币3713.65万元。
4二、业绩承诺(续)
(二)利润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若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罗特克斯须按照出资比例就不足部分向双汇发展进行补偿,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评估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上市公司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精确至个位数为1股,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逐年计算补偿测算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就补偿义务主体向双汇发展的补偿方式,以补偿义务主体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合并获得的双汇发展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方的股份补偿义务以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除以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后确定的股份数额为限。如果业绩补偿期内双汇发展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的,则业绩承诺方可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额相应调整。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双汇发展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补偿测算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经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除以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后确定的股份数额),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参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程序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正式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减值的补偿义务。
5二、业绩承诺(续)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续)
若双汇发展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转增股本、送股而导致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双
汇发展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双汇发展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应补偿股份对应已实施的现金分红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税后)×按《补偿协议》约定计算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本次交易中海樱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均已超过各期的业绩承诺金额。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业绩承诺方无须作出业绩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承诺履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9)。
四、本报告编制依据
本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双汇集
团及罗特克斯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的《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编制。
五、减值测试过程
1.本次交易中,本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249号),对标的资产之海樱公司49.66%股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及定价。根据评估结果,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樱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087.39万元,相应海樱公司49.66%股权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为人民币19907.40万元。
2.本公司已聘请中联评估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海樱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漯河双汇海樱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第865号),对海樱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海樱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53400.00万元,相应海樱公司49.66%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6518.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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