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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8证券简称:东方能源公告编号:2022-019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
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核查了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21年度东方能源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并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
1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
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8220万元。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按照《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不存在与上市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聘任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东方能源原总经理马骁先生、副总经理梁炜先生、张进江先生、彭波先生、财务总监刘启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辞职后不在东方能源工作,不担任东方能源职务。相关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经审阅,东方能源拟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姚敏先生、副总经理张艳玲女士、杨竹策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有发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姚敏先生、张艳玲女士、杨竹策先生符合《公司法2》、《公司章程》任职资格的规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聘任通过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5.3.2条规定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各子公司分红,子公司需待年度终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才能制定分配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分红。公司2021年上半年收到子公司2020年度分红之后,已经在满足各方监管规定、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及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下,进行了中期分红。
2021年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
《章程》,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公司拟定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续将结合公司经营及子公司分红情况另行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东方能源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3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东方能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健全
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2.公司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点抓各项控制制度的落实。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较好的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财务公司2021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财务公司2021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及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财务公司”)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国家电投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国家电投财务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国家电投财务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国家电投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财务公司2021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为董监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
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充分履职。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
5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融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东方能源2022年度预计外部融资金额不超过111亿元,其中向关联方融资30亿元(向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融资10亿元、国家电投集团财务公司融资20亿元)。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并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向关联方融资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云链科技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并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助力公司发展,该交易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鹏谷大可张鹏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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