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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2年3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14:3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16574102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441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2年4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577090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995%。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八)《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1、倪受彬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刘劲容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阮数奇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14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452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1%;反对1040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6%;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4898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42%;反对1040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1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461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5%;反对1031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2992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反对1149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
35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4438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29%;反对1149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34%;弃权358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3112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反对1060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
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4557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07%;反对1060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26%;弃权32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六)、(八)、(九)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周文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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