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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电子:超声电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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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电子:超声电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屠城狐闹闹 发表于 2022-4-23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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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 O 二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3
第三章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8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8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9
第六章设备、建筑物、工程建设项目、劳动场所................................9
第七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11
第八章食品安全、宿舍管理、职业卫生、心理健康.............................11
第九章检查、整改、监督..........................................11
第十章应急救援机制............................................12
第十一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2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13
第十三章奖惩...............................................13
第十四章附则...............................................14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和落实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和督查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机制。
公司本部作为投资、决策机构,主要从督促检查、考核考评、指导协调等方面支持、推动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层级单位作为生产经营的实体单位,则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员、机构、设施、制度、经费、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充分投入,以深入推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奖励与惩罚并重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本部和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3总经理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鉴于公司属下各事业部只是公司内部的一级管理机构,既
非独立核算单位也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的情况,特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状况,对公司属下各事业部及其辖下企业(不包括注册地在汕头市以外的辖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界定如下:
(一)内部安全生产职责
内部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界定,将作为公司内部进行绩效评价、员工考核、员工奖惩的参考依据,也是进行外部安全生产职责界定的基础。
各事业部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遵照本《规定》第六条精神,根据各事业部上至事业部总经理、下至事业部辖下各企业一线员工的内部工作职责的实际划分设定情况,对整个事业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及责任进行层层分解,最终落实到各具体员工身上。
(二)外部安全生产职责
由于事业部本部是相关业务单元的最重要管理机构,但又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所以,在涉及对外事务时有必要将事业部本部的相关职责和人员分拆归列入相应的辖下企业中,以使该辖下企业对外形成完整的企业职责、构成完整的法人资格。
外部职责的分拆归列原则如下:
1.遵循责、权、利相对应的精神,确定相关事务。
2.涉及对外事务时,事业部辖下各工厂仅作为所在法人企业的制造
部门看待;事业部本部的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则应根据相应标准被分拆归列入辖下各法人企业中,并被作为各法人企业的相应职能部门和人员看待。
3.分拆归列时,要以“谁主管谁负责”为总出发点,遵循“对事不对人”和“人随事定”的原则来进行。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每类工作
4中的具体事项为依据,来判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归列入辖
下的哪个法人企业中;每一件具体事项只能被归列入一个法人企业中,而同一个职能部门或同一个人员则可因其同时完成不同的具体事项而
被归列入不同的辖下法人企业中,这相当于多个法人企业具有相同的职能部门,而同一个人则可在多个法人企业中兼职几份工作。
4.某具体事项应归列入哪一个辖下法人企业,主要依据“事项性质”(即该事项是为哪个法人企业而开展的)和“事项地点”(即该事项的执行地在哪个地方)2个标准来判定:
(1)当“事项性质”、“事项地点”指向同一辖下企业时,则该事项应归列入该辖下企业;
(2)当“事项性质”、“事项地点”指向不同辖下企业时,将该事
项归列入“事项性质”所指向的辖下企业,并把“事项地点”所指向企业视同为场地出租单位;
(3)当“事项性质”指向不明,而“事项地点”指向明确时,将
该事项归列入“事项地点”所指向的辖下企业;
(4)当“事项性质”、“事项地点”均指向不明确时,由事业部总经理确定将该事项归列入哪个辖下企业。
5.根据前列各款的精神及第六条的精神,确定事业部辖下各法人企
业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人如下:
(1)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部总经理;
(2)直接责任人:事业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即为法人企业全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厂总经理(若有设置该职位的,则该职位仅为法人企业中涉及工厂部分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实际所承担工作,按照前述各款及第六条精神,经层层分解落实确定其具体安全责任。
第八条公司本部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组
织落实本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成员由公司本部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及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总经理组成。为方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可与集团公司总部联合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5(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保障公司本部的安全生产经费,督促各层级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召开并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六)听取、审查各层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七)组织开展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宣传教育及培训;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本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各层级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
(十一)根据各层级单位要求给予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指导;
(十二)直接组织开展公司本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委办”),由公司有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对各层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督,并承担安委会有关事务性工作。公司与集团公司总部联合设置安委会时,其下设的办公室也须联合设置。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编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公司安委会开展工作会议、专项活动、教育培训等事务工作;
(四)参与拟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编拟应急演练方
6案及总结;
(五)协助开展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负责对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督;
(七)负责公司本部日常工作文件、资料及档案的整理汇编;
(八)公司安委会要求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为有效执行跟踪监督职能,安委办实行定点定员跟踪监督
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工作制度,由安委会在安委办成员中指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定点联络人;被指定的安全
生产定点联络人,应对所负责定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持续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并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所定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安委会下设安全、环境督查小组,由公司有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对各层级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的巡查、监督工作。公司与集团公司总部联合设置安委会时,其下设的安全、环境督察小组也须联合设置。
主要职责有:
(一)每季度组织对各层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跟踪并督促安全隐患、环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各层级生产经营单位员工超过一千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员工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层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层级单位要及时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或变更后的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报送公司安委会备案。
7第三章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七)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九)其它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全面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第十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并应进行公示。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采取网络、宣传栏、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
产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结合企业员工入职培训、
定期培训和岗位再培训等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时长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章设备、建筑物、工程建设项目、劳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对生产经营设备仪器
的使用、维护制度,规范管理,认真执行检测检验机制,防止设备仪
9器带病运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设施应遵照有关规定,经定期检测评价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遵照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本部及各层级单位办公、生产、经营所使用的
办公楼、侯工楼、厂房、动力站、废水站等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落实专业技术人
员定期进行巡查、维护。
各类建筑物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及救援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的配套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未作为工程项目立项的超地(楼)
板承重负荷的整体生产线或者单台设备仪器的调整增置方案,均应报公司安委会进行安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雇请外来单位人员到公司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
位应开展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劳动场所、设
施、设备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危险因素提示、防范措施告知。
第三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
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10第七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等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配套
安全设施,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管,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标准,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置措施。
第八章食品安全、宿舍管理、职业卫生、心理健康
第三十三条配套员工食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
食品安全管理;经营单位提供集体宿舍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组织落
实相关防治措施;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企业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对员工的心理疏导,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九章检查、整改、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立并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公司安委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
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环境督查制度,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第三十七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进行确认、登记、落实整改。
11第十章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和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公司本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注重演练实效,并持续改进。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重点防范部位,应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各层级单位应将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公司安委会备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
第四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劳动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
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程序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全力中止事故进程或减弱事故曼延;并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
告事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全力降低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当事故影响较大、波及范围较广,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部门、专业救援单位等请求救援。
第四十二条参与事故救援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服从现场最
高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
12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如实
向公司总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由公司总部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及相关证据,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四十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应按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在3天内向公司安委会上报包括事故成因分析、发生过程介绍及当前处理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最新版)等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档案的归档、分类及保管工作。
第十三章奖惩
第四十七条各层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记功、通报表扬、发放奖金等形式的嘉奖;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3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订实施的有
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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