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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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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4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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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1证券简称:高鸿股份公告编号:2022-066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董事会第九届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5月06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05月06日上午9:15
至2022年05月06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05月0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164499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票14.4294%。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61200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
3298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意见议案序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议案名称号占有效表决权占有效表决权占有效表决权果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比例比例
1.00《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2.00《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3.00《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16405530699.7299%4443000.2701%00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16403800699.7194%4616000.2806%00通过《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
7.001519529497.1716%4423002.8284%00通过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议案七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序表决结议案名称占出席会议中占出席会议中占出席会议中号果
股份数量(股)小股东所持股股份数量(股)小股东所持股股份数量(股)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份的比例份的比例
1.00《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2.00《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3.00《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1483622597.0924%4443002.9076%00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1481892596.9792%4616003.0208%00通过《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
7.001483822597.1055%4423002.8945%00通过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三、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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