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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7证券简称:冀中能源公告编号:2022临-02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截至 2021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4名,注册会计师115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21.9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7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49亿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79亿元;
2020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222.36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
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43.51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
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
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龙传喜,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签字注册会计师:孙佳,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沁,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并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成为本所培训合伙人;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5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公司支付致同所财务报告审计费1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60万元。系根据公司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协商确定。
2022年度审计收费定价确定原则与2021年度保持一致。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致同所的相关资料进行了
查阅及审核,认为致同所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致同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任期内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因此,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1年度,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致同所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本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四)生效日期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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