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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国家电
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要求,公司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
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了自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
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公司董事会授权政策与法律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评价程序及内容严格按照五部委《内部控制评
1价指引》要求执行。评价工作分母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两级组织实施,并实行全员参与。评价范围涵盖公司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评价工作坚持风险导向和重要性原则,并关注了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在母公司、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议。
本年度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是根据财政部五部委联合发布
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结合《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标准》、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及客观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结算管理、
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2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评价指引、评价办法规定程序执行,具体包括:设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进行现场测试,认定缺陷、形成底稿,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六、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一)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以年度合并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利润总额的1%≤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
潜在错报1%利润总额的3%3%
所有者权错报<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3%错报≥所有者权益
益潜在错总额的0.3%≤错报<所有者权益总总额的0.5%
3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报额的0.5%
(2)定性标准:
a.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
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造成财务报表错报的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4直接损失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时为重大缺陷;
小于5000万元但大于等于500万元时为重要缺陷;
小于500万元时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a.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处罚;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流失严重;
信息化系统安全性能不足,遭受网络攻击,造成重要信息泄露或信息系统瘫痪;
内部控制评价等监督活动发现的重大或多个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b.当内部控制存在下述迹象时,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国家级或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或督办;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重要业务制度或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5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信息化系统性能、功能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等监督活动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c.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小负面影响的控制缺陷。
(二)内控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存在两项一般缺陷:*石家庄分公司物资处置职
责不明确,相关制度中规定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处置部,实际由计划发展部实施处置;*先融期货部分内控制度更新不及时,未实现同步优化完善,与实际业务情况不匹配。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2021年,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机构职能职责,修订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内部审计、专项风险评估及内控评价,进一步规范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两项一般缺陷,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对于“石家庄分公司物资处置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修订了《待处置物资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物资处置职责、权限与流程;对于“先融期货部分内控制度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先融期货已完成相关内控制度的制修订并
6根据公司需求及时完善,持续加强制度执行与考核管理力度。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基本上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能够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报告期内,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但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影响等,公司仍存在发生风险与错误的可能性,公司仍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持续完善改进内部控制体系,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保证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化。
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执行与监督,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优化,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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