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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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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治 发表于 2022-5-11 00:00:00 浏览:  3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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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扬律师和李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2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2022年4月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 10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股份
654534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69%。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485682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760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5966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
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5436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160574股;弃权129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929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12900股。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65436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160574股;弃权129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929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129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54299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反对222274股;弃权129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312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1290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54299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反对222274股;弃权129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312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1290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54202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3%;反对3319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34412股,反对331974股,弃权0股。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74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8058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
(2)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的
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74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8058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
(3)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
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74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8058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
(4)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0996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4%;反对3538209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28177股,反对
3538209股,弃权0股。
(5)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0934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0%;反对3599909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66477股,反对
3599909股,弃权0股。
(6)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0934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0%;反对3599909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66477股,反对
3599909股,弃权0股。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南京诚志2022年度为诚志永清、诚志化工贸易、诚志供应链提供担保的议案》
(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2.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17274股;弃权5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17274股;弃权5000股。
(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3.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申请
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9)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
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10)南京诚志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0.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74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8058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
(11)南京诚志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
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12)南京诚志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申请的
0.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74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805812股,反对160574股;弃权0股。
(13)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22274股;弃权0股。
(14)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支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654312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217274股;弃权5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4112股,反对217274股;弃权50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654308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2257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0612股,反对225774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2)债券期限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4)还本付息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5)发行方式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6)发行对象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7)募集资金的用途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9)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0)担保方式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1)债券交易流通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2)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3)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654314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4%;反对2199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6412股,反对219974股;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同意65431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2912股,反对223474股;弃权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62637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219974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746412股,反对219974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中,议案11、议案12、议案13均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徐扬李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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